有人想不劳而获
认为“小偷小摸”无人管
便上街“顺手牵羊”
殊不知
“拿”人财物
最终只会“拿”到蜀黍给的手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贪字头上一把刀!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不属于自己的物品千万不要起贪念,伸手必被抓!同时,请广大群众在公共场合注意保管好贵重物品,切勿因一时侥幸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导致财物损失,如遇被盗,请及时报警。
来源:政和公安城关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