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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延平这小区闹大了!业主不缴维修费,业委会直接告到法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被誉为“房屋的养老金”

用于小区公用电梯、外立面、屋檐、管道等

共有部分的维修与更新

缴纳该资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

关乎每家每户的居住安全与长远利益

近日

延平区法院成功调解一系列

小区业委会诉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纠纷案

有效化解了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矛盾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延平区某小区业委会将小区内数十户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履行缴费义务。


审理经过

案件受理后,延平法院民一庭法官考虑到此类纠纷关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遂以调解优先,援引了【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向未缴费业主详细解读了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用途以及缴纳的法律依据,明确告知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维护建筑物长期安全使用的法定义务,并非可随意拒绝的“额外负担”。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数十户业主均充分认识到自身义务,陆续足额缴纳了专项维修资金。最终,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共有部位、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业主缴纳义务具有法定性,不得以不知情、标准不明等理由拒绝。《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延平区现行缴纳标准为:多层无电梯住宅每平方米45元(以建安造价的5%确定),高层及带电梯住宅每平方米60元(以建安造价的5%确定),非住宅参照执行。

法官提醒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乎小区“老有所养”,是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提升居住品质的重要保障。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不是“花钱买麻烦”,而是业主维护自身和集体利益的法定义务。广大业主应积极主动履行缴费义务,同时业主大会、业委会也要做好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与居住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供稿: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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