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愿余生有幸

7月17日05:57来自Android客户端福建

楼主

南平一男子醉驾,发生车祸!竟找朋友顶包

 朋友醉驾去顶包 

不会真的有人以为

用这种“狸猫换太子”的小把戏

就能逃避法律责任吧?

如果正在看本文的你也有同样想法

请你立马放弃!

关键词:

醉驾、顶包、骗保


典型案例


近日,浦城某路段发生两车碰撞事故,事故车辆损失严重。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过现场调查取证后,民警察觉到事情异常,事故一方驾驶员吴某存在“顶包”嫌疑。民警立即展开侦查,通过相关技术手段与走访摸排,快速锁定吴某醉酒驾驶的铁证。面对确凿证据,吴某对其酒后肇事,并指使邱某“顶包”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课堂



蜀黍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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