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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06:35来自Android客户端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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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点事竟半路甩客!南平一网约车司机被罚近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旅游市场执法工作中的作用,依法严厉惩处旅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特此发布一起非法营运典型行政案例,通过案例进行普法教育,以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警示旅游从业者合法诚信经营,保障我市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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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非法营运案


案情概要:2025年7月4日9时49分,网友"Greta"蔡某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公众号提交投诉,同时在“小红书”上曝光:乘坐车牌闽H596**网约车从白云禅寺前往度假区老街,事先谈好40元车费,途中司机王某昆因乘客拒绝购买其推销的商品,竟强行在半路甩客。接到投诉后,市交通执法大队迅速开展调查,确认投诉情况属实。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交通执法人员于7月4日向王某送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对闽H596**小型轿车作出扣车30日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给予罚款人民币0.9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警示:

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极大隐患,对道路交通的有序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非法营运车辆司机大多未接受过专业的从业资格培训,其车辆脱离正规监管,通常未购置营运车辆意外险,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司机往往无力赔偿,还可能试图逃避责任,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同时,非法营运车辆司机诱导消费、强行拉客、敲诈勒索等侵害乘客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威胁着乘客的出行安全。为了守护自身的安全与合法权益,请广大游客出行时务必选择正规营运车辆,坚决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如果发现非法营运行为,要及时向交通等相关部门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普法提示

扣车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法暂扣其车辆;对依法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处罚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文来源:武夷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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