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城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一车烟花爆竹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非法运输至我县,并在某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售卖。当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于1月9日凌晨抓获3名嫌疑人。
经查,高某等3人为谋取高额利润,非法从广丰运输烟花爆竹到浦城售卖。民警在运输车辆和仓库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价值约数万元,目前均按规定扣押存放。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廖振权:
“公安机关提醒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销售点,一定要从正规的厂家进货,严格依照烟花爆竹管理制度进行运输、储存、销售。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前往悬挂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购买合格产品。并按照包装上的指示说明进行燃放,防止在燃放的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